英屬北美法意思

"英屬北美法"(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是加拿大憲法的前身,它於1867年通過,正式名稱為《不列顛北美法案》(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1867)。這部法案是由英國議會通過的,它創建了加拿大聯邦,並規定了加拿大聯邦政府與其省之間的權力分配。

在1867年,加拿大聯邦最初由四個省組成:安大略省、魁北克省、新斯科舍省和紐芬蘭省。隨著時間的推移,更多的省份加入聯邦,加拿大憲法也經歷了多次修改和擴展。198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加拿大憲法法案》(Canada Act 1982),這使得加拿大憲法不再需要英國議會的批准即可修改,從而確立了加拿大的完全憲法自治。

《英屬北美法》是加拿大歷史上的重要檔案,它確立了加拿大的聯邦結構,並規定了聯邦政府的權力,如外交、國防、貨幣、郵政和移民等,同時也規定了省政府的權力,如教育、衛生、司法和地方事務等。這部法案還確立了加拿大議會的結構,包括參議院和眾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