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什麼意思

這句話的意思是,當請求權人(受損害的一方)知道自己的損害以及賠償義務人(應負責賠償的一方)的兩年期限內,如果沒有行使請求權(例如提起訴訟或提出仲裁請求),那麼這個請求權就會消滅(失去法律上的效力)。

這個規定通常出現在各國的民法或相關法律中,用來確定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時效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在請求權人可以行使權利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即使實際上存在損害和賠償義務,請求權人也將喪失請求賠償的權利。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請求權人積極行使權利,避免過久的拖延導致證據滅失或事實混淆,同時也能促使法律關係的確定性和終結性。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期限可能因國家和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也可能存在特殊情況下的例外規定,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賠償義務人故意隱瞞自己的責任或損害事實,時效期間可能會中斷或延長。因此,具體情況應當參考相關法律規定和個案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