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的人權宣言是什麼意思

聯合國的人權宣言是指《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這是在1948年12月10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一份歷史性檔案。《世界人權宣言》是第一個在全球範圍內闡述人權基本原則的檔案,它為後來的國際人權法奠定了基礎。

《世界人權宣言》的制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當時世界各國對於人權的保護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並且意識到需要有一個普遍接受的標準來保護人類的基本權利。該宣言的制定受到了大屠殺和戰爭暴行的影響,旨在確保這樣的事件不再發生,並且為全人類建立一個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會。

《世界人權宣言》包含了30條條款,它們涵蓋了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權、自由權、人身安全權、免受酷刑的權利、言論自由、宗教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選舉權、受教育權、工作權、獲得足夠食物和住房的權利等。這些權利被認為是所有人的固有權利,不論其種族、性別、宗教或社會地位。

《世界人權宣言》雖然不是一項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但它對後來的國際人權法律和標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的原則被納入了多項國際人權公約中,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些公約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且設立了監督委員會來監督締約國的執行情況。

總之,聯合國的人權宣言,即《世界人權宣言》,是國際社會對於人權保護的重要宣言,它為後來的國際人權法律和標準提供了基礎,並且在全球範圍內促進了人權保護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