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權授權一最高法院和國會日後可能制定與設立之下級法院是什麼意思

美國的司法權由三個基本部分組成: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是美國司法系統的頂層,擁有對所有聯邦案件的終審權。聯邦上訴法院負責審理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的上訴,而聯邦地方法院則負責審理初級案件。

根據美國憲法,最高法院和下級聯邦法院的權力是由國會通過立法來設立的。這意味著國會有權決定建立多少個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地方法院,以及它們的管轄範圍和運作方式。

因此,當說到美國司法權授權一最高法院和國會日後可能制定與設立之下級法院,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和國會都有權力影響聯邦司法系統的結構和運作。最高法院通過其對憲法的解釋來設定法律先例,而國會則通過立法來創建或改變聯邦法院的結構和權力。這種分權和制衡的體系是美國憲法的核心原則之一,旨在確保沒有任何一個分支機構擁有過多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