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決意思

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是指在法律訴訟中,當一方當事人未經合法程式缺席庭審,或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答辯或提出抗辯,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或陳述,直接作出判決。這種判決通常是在被告未出庭、未提交答辯書或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的情況下作出的。

缺席判決的條件通常包括:

  1. 被告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答辯或出庭應訴。
  2. 法院已經向被告發出了合法的通知,告知其訴訟的存在和出庭的義務。
  3. 法院確認被告已經收到了通知,或者有足夠的證據表明通知已經送達。

一旦缺席判決作出,被告通常會失去繼續參與訴訟的機會,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被告能夠證明自己沒有收到通知,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為缺席辯解。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可能能夠要求法院撤銷缺席判決,並重新開庭審理案件。

缺席判決的結果可能是對缺席的一方不利,因為法院通常會接受原告提出的證據和主張,而被告則無法提出反證或進行辯護。因此,缺席判決是一個嚴重的法律後果,通常會導致當事人失去其在訴訟中的權利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