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賣民法意思

在民法中,「絕賣」一詞並不是一個常用的法律概念,它並不是一個法律術語。然而,如果你提到的是「絕對」,那麼在民法中,「絕對」可以指涉幾種不同的意義,具體取決於上下文。

  1. 所有權的絕對:在物權法中,所有權是對物享有最完整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種所有權被稱為「絕對所有權」,因為它不附帶任何條件或限制。

  2. 絕對權利:在民法中,絕對權利是指那些不對抗特定人的權利,例如人格權、名譽權等。這些權利是每個人都擁有的,不論對方的身份或情況如何。

  3. 絕對責任:在侵權法中,絕對責任是指某些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失,都必須承擔責任。例如,在公共危險行為中,即使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過失,也可能要承擔責任。

  4. 絕對禁止:在民法中,某些行為是絕對禁止的,例如詐欺、強迫交易等。這些行為不論是否有損害發生,都是非法的。

如果你提到的「絕賣」是指上述某種情況,那麼它可能是在描述一種權利或責任的絕對性。然而,如果「絕賣」不是上述情況之一,那麼它可能是一個地方性的或特定法律領域的用語,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解釋。在沒有更多上下文的情況下,很難確定「絕賣」在民法中的確切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