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解除權之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者與附解除條件相同

約定解除權(contractual right of termination)是指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在某些特定條件下,一方或雙方有權解除契約。這種權利的行使通常需要通過明確的意思表示來進行,即當事人必須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對方,表示要行使解除權。

附解除條件(condition subsequent)是指在契約中約定的一種條件,當該條件實現時,契約將自動解除,而不需要任何一方採取額外的行動。例如,在租賃契約中,可能會有一個條件,即如果租賃物遭受不可抗力破壞,則租賃契約自動解除。

雖然約定解除權的行使和附解除條件都會導致契約解除,但它們之間存在一些關鍵差異:

  1. 意思表示:約定解除權的行使需要當事人以意思表示通知對方,而附解除條件則不需要當事人採取任何行動,條件實現時契約自動解除。

  2. 控制權:約定解除權提供給當事人一種控制權,使他們能夠在特定情況下主動終止契約。附解除條件則是由外部事件觸發,當事人無法控制。

  3. 明確性:約定解除權通常需要在契約中明確規定,包括解除的條件和行使權利的程式。附解除條件也可以在契約中明確規定,但它們也可以基於法律或慣例。

  4. 法律後果:如果一方未正當行使約定解除權,可能會產生法律後果,例如需要對對方造成損失進行賠償。附解除條件則不會因為未正當觸發而產生法律責任。

總之,雖然約定解除權的行使和附解除條件都會導致契約解除,但它們在法律上如何運作以及當事人如何控制契約的終止方面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