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牽連案件得予合併審判,是什麼意思

相牽連案件得予合併審判的說法,通常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的領域中。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幾個案件之間存在某種關聯性,法院可以將這些案件合併起來一起審判,而不是分別對每個案件進行獨立的審理。

在刑事訴訟中,案件可能因為以下原因被認為是相牽連的:

  1. 共同被告:如果幾個案件中的被告是同一人或同一群人,這些案件可能會被合併審判,以便節省司法資源並避免重複的訴訟程式。

  2. 共同犯罪:如果幾個案件涉及同一犯罪行為或一系列相關的犯罪行為,這些案件可能會被合併審判,以便更全面地審理整個犯罪事件。

  3. 相關證據:如果幾個案件之間有共同的證據或證人,合併審判可以避免重複的證據開示和證人詢問。

  4. 連續犯:如果被告被控多起連續發生的犯罪,這些案件可能會被合併審判,以便更有效地處理和判決。

合併審判的目的通常是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減少不必要的重複工作,同時也能夠更全面地審理相關案件,確保司法公正。然而,合併審判也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包括辯護權和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案件之間有關聯,法院也可能決定不進行合併審判,以避免對被告不利或影響審判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