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舉意思

監察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監察機關,負責行使監察權,包括調查、彈劾、糾舉及審計等職能。其中,「糾舉」是指監察院對於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違法失職情事,而予以糾正並提出糾舉的行為。

糾舉的意義在於及時糾正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以維護政府紀律和行政效能。當監察院發現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為糾舉:

  1. 執行職務違法。
  2. 執行職務廢弛。
  3. 違反職務上之義務。
  4.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謀取不當利益。

糾舉的程式通常包括調查、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提出糾舉書,並將糾舉書副本送交有關機關處理。被糾舉的公務人員有權提出申辯,監察院會根據調查結果和當事人的申辯,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糾舉並不直接導致公務人員的懲處,但被糾舉的公務人員可能因此受到懲戒或行政處分,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糾舉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和糾正公務人員的不當行為,以保障人民的權益和政府的廉潔有效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