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彈劾意思

監察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監察機關,負責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職權。其中,彈劾是指監察院對於公務人員涉嫌違法失職的行為,經過調查後,認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有違法或失職的情事,且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其公務人員的資格或應受懲戒時,可以對其提出彈劾。

彈劾的程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 調查:監察院接受民眾或機關的檢舉或調查案件後,會進行初步調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進一步的調查。

  2. 約詢:在調查過程中,監察院可能會約詢相關當事人或證人,以收集更多的證據。

  3. 彈劾審查:如果監察院認為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彈劾,將會將案件提交給彈劾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4. 彈劾表決:彈劾審查委員會經過審查後,會進行表決。如果表決結果過半數同意彈劾,則會將彈劾案提交給立法院。

  5. 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會對監察院提交的彈劾案進行審議,並進行表決。如果表決結果過半數同意彈劾,則被彈劾的公務人員將會被免職或受到其他懲戒。

需要注意的是,彈劾是一種嚴重的懲戒措施,通常只會在公務人員有嚴重違法或失職的情事時才會使用。此外,被彈劾的公務人員有權進行辯護,並且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