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什麼意思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這句話出現在台灣的司法文書中,通常是指法官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的第一項規定,作出駁回某項請求或聲請的決定。

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的第一項規定如下:

「法院為審判長所為之裁定,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得為抗告。但下列裁定,非依法定許可之抗告,不得聲明不服: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搜尋、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之裁定。 二、關於停止、續行或變更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裁定。 三、關於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之裁定。 四、關於審判中依本法所為之其他裁定。」

這項條文的意思是,對於審判長所作的裁定,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外,都可以提出抗告。但是,對於某些特定的裁定,如果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提出抗告,就不能聲明不服。這些特定的裁定包括與羈押、保釋、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和出海、搜尋、扣押和扣押物處理、簡易判決處刑以及其他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所作的裁定。

因此,當法官在判決書或裁定書中寫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時,表示法官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一項的規定,駁回了當事人或律師提出的某項請求或聲請。這可能是因為該請求或聲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是法官認為沒有足夠的理由支持該請求或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