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絕種族罪意思

滅絕種族罪(Genocide)是指有計劃地消滅一個民族、種族、民族性或宗教團體的行為。這個詞彙是由猶太人學者拉斐爾·萊姆金(Raphael Lemkin)在1944年創造的,他將其定義為「旨在消滅民族、種族或宗教團體的成員的行為」。

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滅絕種族罪被定義為以下行為之一:

  1.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2. 對該團體的成員造成嚴重身體或精神傷害。
  3. 故意降低該團體的出生率。
  4. 強制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5. 強制實施措施旨在消滅該團體的整體或部分。

滅絕種族罪是一種極其嚴重的罪行,被國際社會視為對人類文明的重大威脅。因此,國際法嚴厲禁止這種行為,並通過各種國際法律檔案予以打擊,包括《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Genocide Conv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