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所請意思

"準予所請"是中文裡的一個詞語,常見於官方檔案或法律文書中,特別是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這個詞語的意思是「批准請求」或「同意請求」,也就是說,當某人或某機構提出了一個請求,而另一方同意這個請求時,就可以使用這個詞語來表達這種意思。

在法律文書中,"準予所請"通常是用來表示法院或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請求給予批准。例如,在一份法院的判決書中,如果法官同意當事人的某項請求,就可能會寫下「準予原告之請求」或「準予被告之請求」這樣的表述。

在行政許可或申請的場合,如果政府機關同意某個申請,也可能會使用"準予所請"來表示批准。例如,如果一個人申請開設公司,並且政府部門批准了這個申請,就會發出一個許可證,上面可能會寫著「準予所請,同意設立公司」。

總之,"準予所請"是一個正式的詞語,用來表達同意或批准某個請求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