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是什麼意思

流氓罪這個詞語在不同的文化和法律體系中有不同的含義。在中國,流氓罪曾經是一個法律術語,出現在1979年至1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用來指稱某些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例如騷擾、侮辱他人、聚眾鬥毆等。這個罪名在當時被用來打擊一些被認為是道德敗壞的行為,但是由於它的定義模糊,容易被濫用,因此在1997年新的刑法頒布後,流氓罪這個罪名被取消了,相關的行為被分類到了更為具體的罪名中,例如尋釁滋事罪、強制猥褻罪、聚眾鬥毆罪等。

在英語中,"流氓" (Rogue) 一詞通常用來形容那些不守規矩、不誠實、不負責任的人,或者用來形容那些在社會上製造痲煩、違法犯罪的人。但是,並沒有一個特定的法律術語叫做"流氓罪"。在英美法系中,相關的行為會根據具體的情節和法律規定,被定為不同的罪名,例如性騷擾、侵犯人身、非法集會、傷害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