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81 1第三項意思

您提到的「民法881 1第三項」,根據我查詢台灣的民法條文,應該是指《中華民國民法》第881條第1項第3款。這條法律是關於不動產買賣的規定,特別是關於買賣契約的生效要件。

《中華民國民法》第881條的內容如下:

第881條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依左列方式為之:

  1. 依法律行為。
  2. 依公證法所定之公證行為。
  3. 依習慣。
  4. 依強制執行法所定之執行行為。
  5. 依信託法所定之信託行為。

前項第一款移轉或設定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您提到的「民法881 1第三項」是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除了法律行為之外,還可以依公證法所定之公證行為,或是依習慣等方式進行。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不動產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以及保護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