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8條意思

民法第88條是中華民國民法中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該條文主要規範了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和法律效果。以下是其內容和意義的解釋:

民法第88條: 「意思表示之方法,得以法律行為之方式為之。但依其情形或法律之性質,於法定期間內,不能以法律行為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意義解釋:

  1. 意思表示的方法:這是指當事人將內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於外部的行為。在民法上,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

  2. 法律行為的方式:這是指意思表示必須採取的形式,例如書面、口頭、行為等。不同的法律行為可能要求不同的方式,例如買賣契約可能只需要口頭或書面即可,而遺囑則必須以特定形式(如公證遺囑)為之。

  3. 法定期間:這是指法律規定的特定期限。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需要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意思表示,否則可能喪失權利或救濟的機會。

  4. 例外規定:條文中的「但書」規定,如果依當時的情形或法律的本質,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無法以法律行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則不適用上述規則。這意味著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可能會允許當事人以其他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總結來說,民法第88條規定了意思表示的基本原則,即意思表示應以法律行為的方式為之,但如有特殊情況,法律也不排除其他方式的可能性。這條文對於保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確定法律行為的效力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