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21條的意思是什麼

民法第821條是中華民國民法中的一條規定,涉及到不動產所有權的轉讓和設定負擔。這條法律條文主要規範了當事人間關於不動產的買賣、贈與、交換或其他法律行為時,所有權移轉的效力。

根據民法第821條的規定,當事人間關於不動產的買賣、贈與、交換或其他法律行為,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不動產的所有權即發生移轉的效力。這意味著,在法律行為成立時,不動產的所有權即從賣方或出讓人轉移到買方或受讓人,而不必等待所有權登記的完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所有權在法律行為成立時即發生移轉,但這種移轉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民法第758條的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應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因此,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買方通常會要求在完成所有權登記後才支付全部的價金。

此外,民法第821條還規定了設定負擔的效力。當事人間就同一不動產所設定的負擔,如抵押權、地上權等,也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但同樣地,這些負擔的效力也不及於第三人,必須經過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總結來說,民法第821條是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和設定負擔的規定,確立了當事人間法律行為的效力,但這種效力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對於第三人而言,則需經過登記程式才能產生對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