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504條的意思

民法第504條的內容是關於不動產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根據這條規定,當出租人要出售租賃的不動產時,承租人在符合某些條件下,有優先於其他人購買該不動產的權利。

以下是民法第504條的條文內容:

「出租人非經承租人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讓與第三人。但依信託法規定,信託人將租賃物讓與受託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均適用之。

出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將租賃物讓與第三人時,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簡而言之,這條法律保障了不動產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租賃物時的優先購買權,並且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出售租賃物時,承租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害。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並不是絕對的,而是有條件限制的。例如,如果承租人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表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出售不動產是基於信託法規定的信託行為,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可能就不適用。此外,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也僅限於不動產,不包括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