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8條意思

您提到的「民法118條」應該是指中華民國民法第118條,這條規定了債權的行使方式。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條的規定:

「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為特定之作為或不作為。但不得請求債務人為債務不履行之行為。」

這條法律的意義在於,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有債權時,他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債務,也就是要求對方做某件事情或者不做某件事情。例如,如果你借給朋友錢,你有權要求他還錢,這就是請求對方為特定之作為(還錢)。另一方面,如果你和朋友有租賃合約,你可以要求對方按照合約使用租賃物,不得毀損或轉租,這就是請求對方為特定之不作為。

需要注意的是,這條法律還規定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做那些會導致債務不履行的事情。例如,你不能要求對方還錢時,同時要求對方支付高額的違約金,因為這樣做可能會導致對方無法履行還錢的債務。

請注意,法律條文可能會隨著時間而有所變動,因此在引用或依賴任何法律條文時,請確保查閱最新的法律文本。如果你有法律相關的問題,建議諮詢專業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