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如何定之

民法第153條第2項的規定如下:

「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探求當事人真意,期於發生同一之效果。」

根據這項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法院應依據事件的性質,努力去探求當事人的真正意圖,並作出判決,以達到與當事人意願相符的結果。這意味著法院會盡力解讀當事人的意思,並在可能的範圍內,作出一個能夠反映當事人共同意願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