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所謂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時,應負何種責任

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所規定的虛偽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所為的意思表示並非出於真實意思,而是為了隱藏其他法律行為。這種情況下,虛偽意思表示的當事人應負擔民法所規定的相關責任。

根據民法規定,虛偽意思表示的當事人應負擔以下責任:

  1. 無效:虛偽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法律行為無效。這意味著當事人無法依據這個無效的法律行為主張權利或義務。

  2. 返還財產:如果虛偽意思表示導致一方當事人獲得財產利益,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該財產利益。

  3. 損害賠償:如果一方當事人因虛偽意思表示而受到損害,他可以請求另一方當事人賠償損失。

  4. 刑事責任:在某些情況下,虛偽意思表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例如詐欺、偽造文書等。如果當事人的行為觸犯刑法,他們可能還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責任的承擔並不影響被隱藏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如果被隱藏的法律行為是真實且有效的,則當事人仍需依照該法律行為的規定承擔責任。例如,如果甲和乙虛構了一筆買賣交易來隱藏他們的真實借款行為,則甲和乙之間的借款關係仍然是有效的,他們仍需依照借款協議還款和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