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所謂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是什麼意思

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是指在計算利息時,利息不能被視為本金的一部分,用來計算後續的利息。簡單來說,就是利息不能「利滾利」。

例如,如果甲向乙借了100萬元,年利率為5%,那麼第一年的利息是100萬元乘以5%,即5萬元。根據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的規定,這5萬元的利息不能被視為新的本金,用來計算第二年的利息。第二年計算利息時,仍然是以最初的100萬元作為本金,而不是以105萬元作為本金。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利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無限膨脹,導致借款人負擔過重的債務。在台灣的民法中,這種計算利息的方式被稱為「單利計算」,與之相對的是「複利計算」,在複利計算中,利息會被視為新的本金,用來計算後續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