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您提到的「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應該是指中華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這條法律的內容是關於當事人陳述的效力,具體條文如下:

「當事人於法院言詞辯論之終結前,或在訴訟外為訴訟上之行為,關於自己不利之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該訴訟有拘束力。」

這條法律的意思是,當事人在法院進行言詞辯論(即口頭辯論)結束之前,或在訴訟程式以外所做的與訴訟有關的陳述,如果這些陳述對自己不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這些陳述在該訴訟中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當事人將來不能反悔或否認這些陳述。

這條法律規定了「禁反言」的原理,目的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式的穩定性和當事人陳述的可信賴性,避免當事人隨意改變先前的陳述,造成訴訟的不確定性和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