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八九條之撤銷認領之訴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所規定的撤銷認領之訴,是指當事人對於已經完成的認領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的程式。這裡的「認領」通常是指父母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也就是承認該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

撤銷認領之訴的條件通常包括:

  1. 認領行為已經完成:必須是在法律上已經生效的認領行為。
  2. 認領有瑕疵:可能是因為欺詐、脅迫或其他不當手段導致認領行為的成立。
  3. 當事人提出訴訟:通常是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成年後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或者是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等)。

撤銷認領之訴的目的是為了糾正不正當的認領行為,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如果法院判決撤銷認領,則該子女將恢復非婚生子女的身分,喪失由認領而來的繼承權等權利,但同時也可能失去由認領而來的扶養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認領之訴有一定的時效限制,當事人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的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撤銷的權利。具體的時效規定會因各國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