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發回更審的意思

在台灣的司法制度中,「民事發回更審」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重新審理的程式。這個詞彙通常用於第二審(高等法院)對於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的處理。

當高等法院發現地方法院的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能會發回更審:

  1. 違反法令:判決違反了法律或法令的規定。
  2. 違背法理:判決違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或法理。
  3. 證據認定錯誤:法院對於證據的認定有明顯錯誤。
  4. 程式違法: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違反了法定程式。
  5. 權益顯然不當:判決結果顯然不當,違反了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當案件被發回更審時,地方法院將重新開庭審理,並可能會重新調查證據、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然後作出新的判決。發回更審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正確性,給予當事人一個重新審理案件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