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到庭的意思

"毋庸到庭"這個辭彙並不是一個固定的法律術語,但它表達的意思是「不需要到庭」或者「不必出庭」。在法律程式中,如果一個人被要求作為證人、原告、被告或其他角色出庭,但後來由於某種原因(如證據充分、和解、無必要性等)不需要出庭了,就可以用「毋庸到庭」來形容這種情況。

在中文的法律檔案或法庭用語中,可能會出現「鑒於本案情況,被告毋庸到庭」這樣的表述,意思是說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被告不需要親自出庭。這種表述通常是由法官或法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做出的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辭彙並不是法律專業辭彙,它的使用可能會因地區和語境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正式的法律檔案或法庭程式中,通常會使用更為規範的法律術語來表達類似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