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所定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為何

本法第七條所定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依據台灣民法第7條的規定,是指以文字書寫,並簽名或蓋章,以表示意思之方式。這種方式通常用於法律檔案、契約、協議等正式文書中,以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