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是什麼意思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Contact with minor children)通常是指離婚或分居的父母與他們未成年子女的互動和探視安排。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法律規定離婚或分居的父母有責任繼續參與孩子的成長過程,即使他們不再共同生活。

會面交往可以包括以下形式:

  1. 探視權(Visitation rights):指非撫養方父母定期與子女見面的權利,這可以是定期的,如每週一次,或不定期的,如特殊節日或子女的生日。

  2. 共同育兒(Joint custody):指父母雙方共同做出關於子女的重要決定,並共享育兒責任。這通常涉及子女與父母雙方都有較多的時間相處。

  3. 第二家長(Second home):在某些情況下,子女可能會在父母雙方家裡輪流居住,這可以幫助子女維持與雙方的關係。

  4. 監護權(Access rights):這是指非撫養方父母有權與子女接觸和交流的權利,包括電話、視頻通話或其他形式的聯繫。

在實踐中,會面交往的安排可能會因為父母之間的關係、子女的需求和當地法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通常,法院會在離婚或分居案件中確定這些安排,以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得到保護。在某些情況下,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家或家庭法律顧問可能會介入,以幫助父母制定適當的會面交往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