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要約時,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是什麼意思

撤回要約時,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是指在要約被撤回後,相對人(即原來要約的接收者)必須立即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他們已經收到了要約,但是因為要約已經被撤回,所以他們的回應將會遲到。

這個通知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要約人知道他們的要約已經被撤回,並且相對人不會因為不知道要約已經被撤回而繼續進行談判或準備接受要約。這樣可以避免任何混淆或誤會,並且可以確保雙方都清楚知道談判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