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意思

提起訴願是指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行政行為不服時,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特定的訴願審議機關提出請求,要求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或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並可能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處分的一種法律救濟程式。

在台灣,訴願制度是行政救濟的一環,依據《行政訴訟法》和《訴願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有不服時,可以向該機關的上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訴願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並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訴願的程式通常包括提出訴願、受理、審查和決定等階段。當事人在提出訴願時,需要準備相關的書面檔案,包括訴願書、證據資料等,並在法定期間內遞交給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會對訴願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如果認為原行政處分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可能會撤銷、變更或發回原機關重新審理。

訴願制度是行政救濟的重要環節,對於保障人民的權利和監督行政機關的行為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