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予駁回意思

"應予駁回"是一種法律用語,通常出現在法院的判決書或法律檔案中,意思是指法院或相關機構認為當事人的請求、訴訟或上訴沒有法律依據或理由不充分,因此決定不支持或駁回該請求。

具體來說,當法院或行政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缺乏證據支持、或者當事人的主張沒有合理的法律基礎時,就可以做出"應予駁回"的決定。這個決定通常意味著當事人的請求將不被受理或不再進一步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應予駁回"並不一定是最終的決定,當事人可能還有機會上訴或尋求其他救濟途徑。此外,不同的法律體系和國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術語和程式,但大致上都是指當事人的請求不被支持或被拒絕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