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送達效力

意思表示的送達效力是指當事人將其意思表示傳達給對方時,該意思表示是否立即生效,還是需要對方實際接收到後才生效。這涉及到法律上對於意思表示生效時間的規定。

在許多法律體系中,意思表示的生效通常遵循以下原則:

  1. 發信主義(Faxism):根據這一原則,意思表示在發出時即生效力,而不考慮對方是否實際收到。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將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發出,例如寄出信件、發出傳真或電子郵件,即認為意思表示已經生效。

  2. 收信主義(Receptionism):根據這一原則,意思表示在對方實際收到時才生效力。這種情況下,意思表示必須被對方實際接收到,才會對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3. 了解主義(Understandingism):根據這一原則,意思表示在對方理解其內容時才生效力。這種情況下,即使對方尚未實際收到意思表示,但如果能夠證明對方已經理解了意思表示的內容,則該意思表示仍然生效。

不同的法律體系和契約可能會採用不同的原則來確定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在現代商業實踐中,電子通信的普及使得意思表示的送達和生效時間更加複雜,因此許多法律都對電子簽名和電子契約的有效性進行了規定。

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CISG)規定,意思表示在對方收到時生效,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電子商務領域,《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公約》(ESIGN)和《統一法典關於電子商務的條例》(ULIS)等國際公約為電子意思表示的送達和生效提供了指導原則。

在實踐中,當事人通常會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意思表示的送達和生效方式,以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的爭議。如果契約中沒有明確約定,則適用相關法律或國際公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