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之撤銷與撤回有何不同

意思表示的撤銷(Revocation)與撤回(Withdrawal)是民法中兩個相關但不同的概念,它們涉及個人意願的改變及其法律後果。

  1. 意思表示之撤銷: 意思表示的撤銷是指在意思表示生效後,當事人基於法定事由(如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其意思表示的行為。撤銷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視為從未發生過,其法律效果是使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無效。撤銷通常需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後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並且撤銷權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2. 意思表示之撤回: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生效前,當事人將其意思表示取消的行為。撤回的意思表示是為了阻止意思表示生效,使其不產生法律效力。撤回必須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前到達對方,如果撤回的通知在意思表示生效後到達,則不產生撤回的效力。

總結來說,撤銷發生在意思表示生效後,而撤回則發生在意思表示生效前;撤銷是因為法定事由而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意思表示無效,而撤回則是當事人自行取消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