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心證之理由是什麼意思

"得心證之理由"這個詞語通常出現在法律領域,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用來描述法官或陪審團根據證據和法律,對被告是否有罪所做的內心確信。這個詞語的含義是,法官或陪審團在審理案件後,根據他們對案件事實的理解和法律適用的判斷,形成了確信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內心確信。

在法律上,"心證"指的是法官或陪審團的主觀確信,這種確信是基於對案件客觀事實的認定。在刑事案件中,通常要求心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這意味著法官或陪審團必須確信被告有罪,並且這種確信要達到排除所有合理的懷疑。

"得心證之理由"具體來說,是指法官或陪審團在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時,所依據的證據和法律依據。這些理由可能包括目擊證人的證詞、物證、被告的自白、專家證詞等。法官或陪審團需要解釋為什麼這些證據足以使他們形成有罪或無罪的心證。

總之,"得心證之理由"指的是法官或陪審團在刑事訴訟中形成有罪或無罪判決的內心確信依據,以及這些確信的客觀證據和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