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收購是什麼意思

強迫收購(Compulsory Acquisition)又稱為徵收(Eminent Domain)或強制徵用,是指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法有權強製取得私人財產的權力。這種做法通常是用於建設公共設施、發展基礎設施、改善公共衛生或進行其他被認為是為了公眾利益而必要的項目。

強迫收購通常涉及以下幾個要素:

  1. 公共利益:政府必須證明收購財產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例如建設公路、鐵路、學校、醫院等。

  2. 法律依據:政府必須有法律授權,允許其進行強迫收購。這通常包括憲法、土地法、徵收法或其他相關法律。

  3. 公正補償:被徵收財產的所有人應當獲得公正的市場價值補償,這通常由獨立評估機構決定。

  4. 法律程式:政府必須遵循法律程式,包括通知財產所有人、進行聽證會等,以確保程式的公正性。

強迫收購可能涉及的土地類型包括農地、住宅、商業地產等。在某些情況下,不僅是土地本身,還可能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財產。

強迫收購是一個有爭議的議題,因為它涉及到私有財產權的限制。一些人認為這是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而必要的權力,而其他人則擔心這可能被濫用,導致私人財產的不當剝奪。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法和法律對強迫收購設置了嚴格的限制和程式,以保護公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