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意思表示民法

在民法中,強迫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迫做出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出於自由意志,而是受到脅迫、恐嚇或其他不當手段的影響。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96條的規定,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脅迫行為若係出於意思表示人本人之意思,則該意思表示無效。但如果脅迫行為是出於第三人,且當事人並未告知相對人該脅迫行為,則該意思表示可以撤銷。

此外,民法第97條還規定,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若相對人明知其為詐欺行為,則該意思表示無效。

在實務上,當事人若要主張意思表示受到強迫,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做出意思表示,並且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期間內提出撤銷或無效的主張。如果當事人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則該意思表示將被視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