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政主張父親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嗎

張國政主張父親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的說法,並未提供足夠的資訊來確定其真實性。在法律上,遺囑是一個人對其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安排,必須在立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識清醒且未受他人欺騙或脅迫的情況下製作。

如果張國政認為其父親在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他可能需要提供證據來支持這一主張。例如,如果父親在遺囑製作時處於昏迷狀態、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受到藥物影響或被他人操控,這些都可能影響遺囑的有效性。

然而,要推翻一份遺囑,通常需要經過法律程式,包括向法院提出訴訟,並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遺囑是在不當影響、欺詐、脅迫或立遺囑人無能力的情況下製作的。法院將根據提交的所有證據來決定遺囑是否有效。

因此,張國政的主張是否成立,將取決於他能否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其父親在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如果他無法提供這樣的證據,法院可能會維持遺囑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