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意思表示與非對話意思表示

對話意思表示與非對話意思表示是民法中關於意思表示分類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將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於外,以期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行為。根據當事人是否透過對話來進行意思表示,可以分為對話意思表示和非對話意思表示。

  1. 對話意思表示: 對話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透過口頭對話的方式來表達其意思表示。例如,在買賣過程中,買方當場向賣方表示願意以某個價格購買某項商品,賣方當場同意,這種透過口頭交談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即為對話意思表示。

  2. 非對話意思表示: 非對話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不透過口頭對話,而是以書面或其他方式來表達其意思表示。例如,透過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留字條等方式來表達意思表示,這些都是非對話意思表示。

在法律上,對話意思表示和非對話意思表示有不同的生效要件和法律效果。例如,對於重要事項的表示,法律可能要求必須以非對話方式進行,以確保意思表示的明確性和不可否認性。此外,對於意思表示的撤回和生效時間也可能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隨著科技的發展,現代法律也開始納入電子意思表示的概念,例如透過電子簽章、電子合約等方式進行意思表示,這些也被視為非對話意思表示的一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