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有期限租賃的出租人,不欲續租或續租應另訂租約之反對意思為何

在租賃法律關係中,當租賃期限屆滿時,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可以選擇是否續租。如果出租人不想續租,或者希望續租時重新簽訂租約,他們需要表達出這種意願。這種意願通常被稱為「不續租通知」或「終止租約通知」。

當出租人決定不續租時,他們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時間提前通知承租人。這個通知的目的是告知承租人租賃關係即將終止,以便承租人可以提前做出準備。

如果出租人希望續租時重新簽訂租約,他們可能會在原租約中包含一項條款,規定在租賃期限屆滿後,雙方需要重新協商並簽訂新的租約。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可能會希望新的租約包含不同的條款和條件,例如調整租金、修訂租賃期限或者更改其他租賃條件。

無論是選擇不續租還是希望續租時重新簽訂租約,出租人都需要遵守當地法律和租約中的相關規定。如果出租人未能遵守法律或租約中的通知要求,他們可能會面臨法律後果,例如可能需要繼續履行租約或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出租人在處理租賃關係時應該謹慎行事,並確保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租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