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意思

"大陸法"這個詞彙通常指的是"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又稱為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或法典法系,是一種法律體系,源於古代羅馬法,特別是《查士丁尼法典》,後經法國大革命時期法國民法典的發展而定型。大陸法系主要特點包括:

  1. 法典化:法律被編纂成系統化的法典,如《法國民法典》(Code Napoléon)和《德國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

  2. 法官的角色:法官在解釋法律時受到法典的嚴格限制,他們的角色更多是適用法律,而不是創造法律。

  3. 實證主義:法律源於成文法,而不是先例。法官的判決通常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不像普通法系中的判例法。

  4. 學說和法學傳統:法學教育和學術在大陸法系中扮演重要角色,法學院的學者和法律專業人士對法律解釋和發展有著重要影響。

大陸法系主要在歐洲大陸國家、南美洲、亞洲的大部分國家以及非洲的一些國家實行。與之相對的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主要在英格蘭、美國的大多數州、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一些前英國殖民地國家實行。

需要注意的是,"大陸法"這個詞彙在不同的語境中可能有不同的含義,尤其是在國際政治和地理分類中,"大陸"通常指的是一個地理上的概念,而不是法律體系。在法律術語中,"大陸法系"這個詞彙才是特指某種法律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