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與意思聯絡有何不同

「合意」與「意思聯絡」是法律上兩個相關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通常在談論契約法的時候會用到。

  1. 合意(Consensus, Meeting of the Minds, or Mutual Agreement): 合意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契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在契約法中,合意是契約成立的基本要素之一。當雙方當事人就契約標的、價金、履行方式等重要條款達成共識時,就認為是形成了合意。合意強調的是當事人雙方對於契約內容的共同理解與同意。

  2. 意思聯絡(Communication or Mutual Understanding): 意思聯絡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契約過程中,彼此之間進行溝通和交流,以便達成合意。意思聯絡是合意的前提,沒有意思聯絡就無法形成合意。意思聯絡可以通過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進行,重要的是當事人之間要有相互傳達意思表示的過程。

總結來說,合意是當事人雙方就契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而意思聯絡是達成合意過程中必須經過的溝通和交流。意思聯絡是形成合意的必經階段,而合意則是意思聯絡最終達成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