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證據規則意思

口頭證據規則(Hearsay Rule)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項證據法則,用於限制在法庭上接受證據的範圍。這項規則禁止將某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陳述,透過另一個人的轉述作為證據,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情況。

口頭證據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如果允許第二手或第三手的陳述作為證據,那麼這些陳述的真實性就無法得到保證,因為它們可能會受到傳述者的記憶、誤解、偏見或其他因素的影響。因此,法律要求證據通常是直接來自於原始來源,而不是透過轉述。

然而,口頭證據規則也有許多例外情況,例如:

  1. 商業紀錄:某些商業紀錄,如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即使它們是以書面形式記錄的,也可以作為例外情況而被接受。

  2. 公共檔案:某些公共檔案,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等,通常可以被視為例外情況。

  3. 緊急情況:在緊急情況下,如急救人員的報告,可能會被視為例外情況。

  4. 轉述陳述:在某些情況下,轉述陳述可能會被視為例外情況,例如當轉述者是作為陳述者的代理人或代表時。

  5. 陳述者的證詞:如果陳述者能夠在法庭上作證,並且陳述者能夠被質詢,那麼陳述者的陳述可能會被視為例外情況。

這些例外情況的存在,是為了確保法庭能夠獲得必要的證據,同時又不違反口頭證據規則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