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人類罪意思

"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是一個國際法上的概念,指的是針對平民的廣泛和系統性的侵犯行為,這些行為往往與戰爭罪或種族滅絕相關。這些侵犯行為可以包括謀殺、強姦、奴役、酷刑、迫害、強迫失蹤等,它們的共同特徵是針對一個人口群體的性質,而不是個別的犯罪行為。

反人類罪的定義最初出現在二戰後的紐倫堡審判中,當時國際社會試圖對納粹德國的罪行進行起訴和懲罰。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反人類罪被定義為:

"針對任何平民人口的攻擊,這些攻擊包括以下任何一種或全部行為:謀殺;滅絕;奴役;強制失蹤;嚴重的身體傷害;強姦,強迫性行為或其他形式的性暴力;故意造成嚴重的精神痛苦;強迫轉移人口;強迫墮胎或強迫絕育;其他嚴重的破壞個人尊嚴的行為。"

國際刑事法院(ICC)負責起訴和審判犯有反人類罪、戰爭罪和滅絕種族罪的個人。值得注意的是,反人類罪的定義並不要求這些罪行是在戰爭或動亂的背景下發生的,它們可以是在和平時期發生。此外,反人類罪的定義並不局限於國家之間的衝突,它也適用於國內的侵犯人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