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類罪意思

危害人類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是指對全人類或一個民族、民族、種族、宗教團體的成員進行的大規模的、系統性的侵犯人權行為。這些行為通常包括謀殺、奴役、強姦、強迫失蹤、大規模拘禁、大規模迫害、種族清洗等。這些行為的嚴重性質和廣泛影響使得它們被認為是對全人類的犯罪,而不僅僅是對個別受害者的犯罪。

危害人類罪的概念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在納粹大屠殺之後形成的。國際社會認識到,某些行為是如此的惡劣,以至於它們應該被視為對全人類的犯罪,而不僅僅是對特定個人的犯罪。因此,國際法中出現了一系列的條約和國際刑事司法機構,旨在防止和懲罰這些罪行。

例如,《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中列出了幾種危害人類罪,包括謀殺、強姦和奴役。根據這部規約,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有權對這些罪行進行起訴和審判。

需要注意的是,危害人類罪的定義和具體內容可能會因不同的國際法律檔案和國內法律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