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5條的休息時間是什麼意思

勞基法第35條的休息時間是指在勞工的工作時間中,必須要有一定的休息時間,以保障勞工的身體健康和工作效率。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勞工的工作時間中,必須要有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這段時間不應該算是工作時間。

具體來說,勞基法第35條的規定如下:

「僱主應依下列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四小時者,至少應有連續三十分鐘之休息。 二、前款休息時間,不得作為工作時間。」

這段規定意味著,如果勞工的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僱主必須提供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這段休息時間不應該被計入工作時間,也就是說,勞工在這段時間內不需要工作,可以自由使用。

此外,勞基法還規定,僱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休息時間工作,除非是在緊急情況下,且必須得到勞工的同意。如果僱主違反這項規定,勞工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投訴,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