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是什麼意思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這句話通常出現在刑法條文中,用來描述某些特定犯罪的告訴乃論性質。在告訴乃論的犯罪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同居的親屬必須向法院提出告訴,法院才會受理並開始偵查或審判程式。如果被害人或其親屬不提出告訴,法院將不會主動介入。

這裡的"前款罪"指的是刑法分則中的某一條犯罪行為。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這就是一個典型的竊盜罪規定。如果接下來的條文中有"告訴乃論"的規定,那麼就意味著被害人必須提出告訴,法院才會受理竊盜案件的告訴。

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這裡的"本章"指的是刑法分則第五章"竊盜罪",因此根據這條規定,所有的竊盜案件都是告訴乃論的性質,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告訴乃論的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尊重被害人的意願,讓被害人有權決定是否要追究犯罪行為人的責任。然而,這種制度也可能導致犯罪行為未被追究,因為被害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而不願意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