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是什麼意思

判例法(Case Law),又稱為法官造法或先例制度,是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的一個特點,與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的成文法或制定法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法律不僅包括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成文法,還包括歷史上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做出的判決。這些判決形成了先例,對未來類似的案件具有約束力或指導作用。

判例法的特點包括:

  1. 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這是一個拉丁文術語,意思是「遵循先例」。它是指下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遵循上級法院對類似案件做出的判決。

  2. 法官的作用:在判例法體系中,法官不僅僅是法律的解釋者和執行者,他們還在創造法律。當法官做出一個判決時,他們不僅解決了當前案件中的爭議,而且還可能設定了新的法律原則或澄清了現有的法律原則。

  3. 發展性:判例法是一個動態的體系,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案件的累積,法律原則和規則會逐漸發展和變化。

  4. 可預見性:通過對過去的判例進行研究,當事人可以預測案件的可能結果,這有助於提高法律體系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

  5. 適用性:判例法通常比成文法更具體,更能適應社會的變化,因為它可以直接解決當前的問題。

判例法的運作方式是,當一個案件提交給法院時,法官不僅會考慮相關的成文法,還會考慮是否有先例可以適用於該案件。如果存在類似的先例,法官會試圖將該案件的結果與先例保持一致。如果沒有直接適用的先例,法官可能會創造一個新的先例,或者將現有的法律原則應用到新的情況中。

判例法的這種靈活性也帶來了一些挑戰,例如法律的穩定性可能受到影響,因為法律原則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此外,判例法的複雜性也可能導致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因為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來解釋和應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