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制度是什麼意思

判例制度(Case Law System),又稱為普通法制度或英美法系,是法律制度的一種,起源於英國,現今在許多英語國家和地區,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以及一些曾經是英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被採用。

在判例制度下,法院的判決不僅僅是對當前案件的解決,而且還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作為未來類似案件的先例。這意味著,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僅要考慮現行的成文法(Statute Law),還要考慮以往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和法律原則。

判例制度的幾個關鍵特點包括:

  1. 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這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遵循先前法院的判決,除非有強有力的理由推翻先前的判例。

  2. 法官造法(Judge-Made Law):由於判例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官在解釋和應用法律時,實際上是在創造法律。

  3. 多層次的法律體系:在判例制度中,不同級別的法院的判決具有不同的權威性。最高級別法院的判決通常具有最高的權威,而低級別法院則必須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

  4. 靈活性:判例制度相對較為靈活,能夠隨著社會變化和需求變化而調整法律。

判例制度的優點包括其靈活性、適應性和對細節的關注,這使得法律能夠更好地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現實。然而,也有人批評判例制度可能導致法律的不確定性,因為法官的解釋可能會有所不同,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體系可能會變得過於複雜和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