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制度什麼意思

判例制度(Case Law System),又稱為普通法制度或英美法系,是法律制度的一種,起源於英國,現為許多英語國家所採用。在判例制度下,法官的判決不僅對當事人有約束力,而且對於未來類似的案件也具有約束力,這意味著先前的判例可以作為後續案件的法律依據。

判例制度的運作方式是,當一個案件被提交到法院時,法官不僅會考慮相關的法律條文,還會考慮過去的判例。如果過去的判例與本案情況相似,法官會遵循這些判例的先例,除非有強有力的理由來推翻它。這種制度強調法律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也允許法律隨著社會的變化而發展。

判例制度的幾個關鍵特點包括:

  1.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這是指下級法院必須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除非這些判例被上級法院推翻或修改。

  2. 法官造法(Judge-Made Law):在判例制度中,法官不僅是法律的解釋者,也是法律的創造者。他們的判決可以創建或改變法律原則。

  3. 法律發展的靈活性:判例制度允許法律在不經過立法機關的情況下發展和變化,這使得法律能夠更快地適應社會變遷。

  4. 專業法律文獻:為了幫助法律專業人士和法官找到相關的判例,有一系列的工具和文獻,如法律報告和電子資料庫,這些都是法律研究和實踐的重要資源。

判例制度與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形成對比,後者在法國和德國等國家流行。在大陸法系中,法律的主要來源是成文法,即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條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主要依據這些成文法,而不是過去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