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51條第1項意思

刑法第451條第1項的規定如下: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律的意義在於,如果有人故意製造或更改公文書(例如政府檔案、證書、文書等),並且這種行為可能會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那麼這個人將面臨刑事責任,最高可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這裡的「意圖供行使之用」指的是行為人製造或更改公文書的目的,是為了讓這個偽造或變造的公文書看起來像是真實的,並且打算在實際生活中使用它,例如用來欺騙他人或獲取不當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則是指這種行為可能會對社會大眾或特定的個人造成傷害或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這條法律並不要求實際上已經發生損害,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有可能導致損害就足夠構成犯罪。此外,即使行為人並未實際使用偽造或變造的公文書,只要他們有意圖這樣做,並且公文書本身具備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就可能觸犯這條法律。